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回收过期药品的通告
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开展过期药品回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回收范围
本次回收的过期药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 已过有效期的药品;
2. 破损、污染、变质的药品;
3. 未使用或未拆封的药品;
4. 其他不符合药品安全标准的药品。
二、回收方式
1. 市民可携带过期药品到指定的回收点进行投放;
2. 市民可通过拨打回收热线电话,预约上门回收服务;
3. 市民可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过期药品寄送至指定的回收地址。
三、回收时间
本次回收工作自即日起至年底,具体回收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至下午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回收点设置
为了方便市民就近投放过期药品,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设置了若干个回收点。具体回收点的位置及联系方式,请关注市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拨打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五、注意事项
1. 请市民在投放过期药品时,务必将药品包装完好,以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2. 请市民在投放过期药品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以便市市场监管局做好药品回收统计工作;
3. 请市民在投放过期药品时,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避免泄露给他人;
4. 请市民在投放过期药品时,遵守回收点的现场秩序,不要随意丢弃垃圾。
六、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过期药品属于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将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宣传教育
市市场监管局将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过期药品回收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市民的药品安全意识,引导市民养成良好的用药习惯,共同维护药品市场的秩序。
八、总结
过期药品的回收工作是市市场监管局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群众用药安全而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积极参与,将家中的过期药品投放到指定的回收点,共同为维护药品市场的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做出积极贡献。
特此通告。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公告日期:年 月 日